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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概述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运用税收政策对特殊经营活动或者特定纳税人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鼓励措施。
二、免税优惠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三、定期或定额减税、免税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概、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从其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减免税起始日。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低税率优惠
(一)税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区域税收优惠
(一)民族地区税收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民族自治地方只能对地方财政分享的40%企业所得税收入部分实行减征、免征。
(二)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白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日录。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 (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特别项目税收优惠
(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按照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数量,在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抵免应纳税额
符合要求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五)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股权持有须满2年。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专项政策税收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专款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