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点章节,过60分必考点有:物权效力、动产所有权(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善意取得、权利质押、抵押权、不动产物权变动、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等。在备考的时候考生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考情分析
在备考过程中,搭配233网校中级会计师《教材精讲班》学习更有效!快来试听精讲班课程视频和MR.H老师一起吃透教材吧!
233网校MR.H老师在2022中级会计经济法精讲班中为大家总结、归纳了过60分必看的考点包括物权效力、动产所有权(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善意取得、权利质押、抵押权、不动产物权变动、留置权的构成要件等。
1、物权的优先效力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①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②例外:
Ⅰ、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所有权人自愿或依法接受在其所有权上的限制;
Ⅱ、法律的特别规定:
ⅰ、登记的动产抵押>未登记的动产抵押;
ⅱ、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①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物权的对世性强于合同相对性;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ⅰ、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ⅱ、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ⅲ、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见不动产物权变动)。
2、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设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请求权)
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
1、共有的概念
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物的共同所有。
【注意】一物一权(所有权)不变,只是该所有权由多个共有人共同享有。
2、按份共有
是指数人按其应有份额,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态;自共有关系确立时起,各共有人即已确定自己的共有权利份额。
取得方式 | 相关要点 |
1、通过划拨方式 | 1-1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须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1-2土地划拨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公益目的性。(国家机关、国防等公益事业用地) (2)无偿性。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只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缴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转让。 (4)无期限性。 (5)行政性。即须经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才可划拨。 |
2、通过出让方式 | 2-1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以出让合同方式,将建设 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法律行为。 2-2出让的具体形式包括协议、招标、拍卖。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3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法须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 3-1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其权利有效年限范围内,将其受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 3-2依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即成为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得依法行使剩余年限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同样须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办理过户的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
1、概念: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人与受让人间,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或将不动产移转登记于受让人,即使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以善意受让时,仍可取得其所有权之情形。
2、成立要件: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 | 相关要点 |
(1)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 性质上应属原始取得,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抵押权等负担的,这些负担继续存在于该动产之上。 |
(2)原所有权人可向让与人主张损害赔偿。 |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原所有人依据其原先与让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可能依合同债务不履行、侵权行为等规定向让与人行使请求权。 |
4、特别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
(1)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自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未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不同的占有 | 占有委托物 | 占有脱离物 |
概念 | 1、占有委托物,是指基于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 | 1、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如遗失物、遗忘物、赃物等。 |
法理平衡 | 所有权人因受让人善意取得而丧失所有权的风险承担与其不当信任让与人相关,即动产所有人因交付占有而创造了一个可以使第三人信赖的状态,理应承担其动产所有权被他人无权处分所带来的不利结果。 | 所有权人并非有意丧失对其动产的占有,与不当信任让与人无关,所以,当占有脱离物被无权处分,不应完全由原所有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
6、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
①原所有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法理】利益兼衡:受让人此时通常是善意的,不应使其承受"钱货两空"的后果。
③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法理】真正打开危险之门的人,要为此行为负责。
其余考点可以通过233网校精讲班课程掌握(点击进入MR.H精讲班课程听课>>)。
本章考核知识点多,可以通过思维导图的形式进行梳理。捋捋自己对各个知识点掌握程度,回顾一下它们的题型特征、与之相关的法条及常见的一些基本考法等。
在临考的关键阶段,233网校集MR.H、葛广宇、姜凯文等讲师直播讲解考试重难点提醒和考点,在线解答学生备考疑惑,助力大家通关!
课程体系 | 学习时长 | 学习技巧 |
冲刺串讲班 | 约10h/科 | 通过碎片化时间的控制、把握历年高频考点 |
重难点突破直播班 | 约2h/科 | |
考题突击班 | 约4h/科 | 通过考前练题查漏补缺发现不足,以题代点 |
考前直播班 | 约2h/科 |
相信听完课程的小伙伴们已对本章新增的考点都熟悉了吧,备考摸底测,来几道题先练练手,快来测测学习成果吧!
【例-单选题】赵某遗失一块手表,钱某拾得后将其放在办公桌上,并张贴了招领公告。孙某盗走该手表,卖给了不知情的李某,李某取得该手表后将其出质于周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钱某对手表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孙某对手表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李某对手表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周某对手表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例-多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有( )。
A.甲企业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企业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企业为丁建造房屋,丁未支付到期工程款,甲企业不向丁交付房屋
D.甲企业因戊企业未支付到期货款而扣留其保管的设备
(2)选项C: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3)选项D:企业间留置权行使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例-判断题】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建议收藏本文,反复学习。看过这篇文章还不能完全理解的考生,可以加中级会计学霸君微信号,邀请您加入中级会计备考学习交流群,与广大考友一起学习进步。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lq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