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级经济法关键在记住法条,然后勤看勤背,为了帮助大家攻克中级经济法条,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法条,赶紧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物权的效力
备考资料>>【刷题小程序】【历年真题下载】【会计分录、经济法条、公式大全下载】
1、物权的优先效力
【多个物权间】包括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之间的效力优劣顺序 |
【物权和债权】物权和债权均指向同一标的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例:同一房屋之上,先登记设立的抵押权效力优先于后登记设立的抵押权 |
例外 | 2-1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所有权人自愿或依法接受在其所有权上的限制 |
2-2 法律的特别规定 ①登记的动产抵押 >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 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①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 | 物权的对世性强于合同相对性: 第一人将房屋借用(不是租赁)给第二人,借用期间约定为2年。借用关系确立半年后,第一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 所以,第三人可以要求第二人从房屋搬离。 |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 | A.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B.先租后抵(抵押不破租赁) 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
C.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见不动产物权变动) |
2、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设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请求权)
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