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级经济法关键在记住法条,然后勤看勤背,为了帮助大家攻克中级经济法条,233网校学霸君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法》法条,赶紧来学习吧!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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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发生 | 1-1原始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独立取得物权 如基于无主物之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取 |
1-2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①移转继受取得:物权主体的变更(买卖、赠与) ②创设继受取得:在既存物权人的权利上,创设限制物权 (如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设立取得抵押权) | |
物权的变更 | 物权客体、内容部门的改变 (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期间的延长、建筑物占地面积的增减) |
物权的消灭 | 3-1绝对消灭 因标的物灭失而物权自身不存在 |
3-2相对消灭 实为物权主体的变更,指物权与原主体相分离,但物权本身并未消灭。 |
2、物权变动的原因
(1)引起物权变动的 法律行为 ,主要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设定、变更、终止他物权的各种法律行为。
【注意】物权变动=法律行为 + 动产交付 or 不动产登记
(2)法律行为之外的 法律事实 ,主要有添附、法定继承、无主物的取得、善意取得,以及征用、没收、罚款等。
3、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强】
含义 | 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用可由外部辨识的方法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
动产交付:动产占有的移转 | |
不动产登记: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变动事项 | |
立法理由 | 对世性涉及的义务人范围大,只有具备可由外部辨识的公示特征,才能明确权利边界,防止对第三人侵害 |
内容 | Ⅰ、不动产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不动产登记生效的例外: ①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以登记对抗为要件 ②非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继承、事实行为 ③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Ⅱ、动产设立和转让自交付生效 |
2、公信原则【强】
含义 | 既以登记、交付为公示方法,即使此表征与真实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法律应对其信赖予以保护,即保护基于信赖公示方式进行物权交易的善意第二人 |
法理 | 商品交换要求及时、可靠地将商品的物权移转给受让人,但受让人不可能在交易前均对出让人的处分权详尽调查,出让人以合法方式彰显自己有处分权,受让人即可对此予以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