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①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②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3)期间性质不同。
① 3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
② 20年的长期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
(4)特殊规定
①海上货运运输中,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②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这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
(1)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提示】但在 (3)、 (4)两种情形,应以满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为前提,否则,不应适用 (3)(4)的特别规定。
【总结】
情形 | 诉讼时效起算点 |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起算 |
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 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
不作为义务之债 | 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
附条件之债 | 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
附期限之债 | 自该期限届至之日 |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 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
考查方向:
①3年和20年的起算点“张冠李戴”考查,【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2年调整】
②特殊规定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 )。
A.2年
B.10年
C.3年
D.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