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注意:
(1)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一旦他人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则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承诺人地位。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够控制的现实或虚拟空间(如信箱或邮箱等),即为送达。
4、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所以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通常会考:
①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②要约的生效时间
③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有( )。
A.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B.要约被拒绝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D.要约被依法撤销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而非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