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
取得票据的主要形式:
①出票取得;
②转让取得;
③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4)票据权利的补救:三种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①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法。
②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③普通诉讼。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5)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通常会考:
①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③票据权利的时效:包括提示承兑、提示付款以及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单选题)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