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注意: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通常会考:
①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各自的含义
②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③票据变造的责任承担
(单选题)下列关于票据的伪造及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可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B、票据被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出票人假冒他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票据伪造
D、票据伪造人应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选项BD: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票据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