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PDF版必会考点>>
(一)根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分类
1.自物权
(1)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2)只有所有权符合这一特征,故自物权即所有权,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
(1)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2)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二)根据设立目的不同对他物权分类
1.用益物权
(1)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
(2)举例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宅基地使用权;
④地役权等。
2.担保物权
(1)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
(2)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提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 | (1)用益物权: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2)担保物权: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
2.权力的性质不同 | (1)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2)担保物权: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以此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
3.标的物不同 | (1)用益物权:主要标的物为不动产; (2)担保物权:不限于此。 |
4.标的物价值形态 | (1)用益物权:标的物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2)担保物权: ①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 ②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
(二)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分类
1.主物权
(1)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它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2)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
2.从物权
(1)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3)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而存在,也是从物权。
(4)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于主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四)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分类
1.法定物权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
(2)如留置权和法定抵押权。
2.意定物权
(1)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2)如质权、抵押权。
(五)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分类
1.有期限物权
(1)是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
(2)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无期限物权
(1)是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
(2)如所有权。
(一)抵押权
1.概念
(1)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抵押人也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
(2)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无抵押权的债权人受偿。
(3)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的,则是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
2.抵押权的设定
(1)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是法定抵押权。
①法定抵押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②《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是意定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标的(又称为抵押财产)
(1)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2)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
(3)抵押权的实现途径是将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因此,抵押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
(4)《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5)《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登记
(1)办理登记,抵押权才能生效的情形: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提示】这些财产主要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质权
1.质权的法律特征
(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2.质权的类型
(1)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2)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留置权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民法典》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提示】这条规定体现出了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不同。
3.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一)无效合同
1.含义: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2.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3.无效合同效力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合同被确认无效所产生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
②即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从被确认时开始无效。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含义: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②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②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可撤销的合同
1.含义: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
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1)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2)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所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即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只有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自始无效。
1.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2.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①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②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③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①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②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
①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②先履行抗辩权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③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一)概念
1.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
1.债权人的代位权
(1)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享有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概念: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2)主要情形
①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股份回购的情形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
1.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属于第②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属于第③⑤⑥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4.上市公司因第③⑤⑥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者无过错
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含义 |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具体情形 |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优先留用人员 |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者无过错的合同解除条件或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想要下载本文内容的同学,点击下载按钮,即可免费下载PDF版本。
下载小教程:
①手机端下载:点击右侧下载按钮即可下载,如图示所在位置:
②电脑端下载:点击左侧下载按钮即可下载,如图示所在位置: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oyjl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