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将历年试题与考试用书相结合的方式,对考点精华进行重点摘录、整理,对考试用书的核心知识点进行提炼,整理编写了本篇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第十五章 社会保险法律》关键考点,方便考生们复习备考。本章内容不多,分值较少,大家稍微了解一下即可。
一、本章知识结构
二、本章分值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从社会保险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劳动者及其家庭既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资金、物、服务行为。
六、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基本规则
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同位法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别规定。
③同位法中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④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特殊规定除外)
七、《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②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③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④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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