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财政局、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我区工程造价的报考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我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断快速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区建筑市场计价实际,将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中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34.00元,调增的人工费(与原21.03元/工日之差)不计算综合取费。
二、装饰装修工程和其它以市场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区范围内批准新开工工程,执行调整后的人工费标准。此前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执行此项调整,按原规定执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我区工程造价的报考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正确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我区建筑市场人工单价不断快速上涨的实际,经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区定额人工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区建筑市场计价实际,将我区现行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估价表)中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每工日34.00元,调增的人工费(与原21.03元/工日之差)不计算综合取费。
二、装饰装修工程和其它以市场人工单价结算的工程,按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人工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凡在我区范围内批准新开工工程,执行调整后的人工费标准。此前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执行此项调整,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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