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参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等规则执行。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承销商)及其从事承销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第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至少采用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公开路演推介,并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和参加方式。路演时不得屏蔽公众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路演推介内容不得超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用现场、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路演推介时,除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之外,其他与路演推介工作无关的机构与个人不得进入会议现场,不得参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活动。
第八条 主承销商应当做好网下投资者核查和监测工作,对网下投资者是否超资产规模申购、是否在累计投标询价中存在申购报价和询价报价逻辑不一致情形等进行实质核查;对报价不申购,申购不缴款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要求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前项披露时间。
第十条 采用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科创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等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协会发行与承销业务管理平台系统报送全部路演活动情况总结报告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创业板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与承销观察员机制,对创业板项目的路演过程、发行簿记过程、询价过程、定价与配售、撰写和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业务环节随时选取进行现场观察,了解创业板发行承销自律规则的落实情况,对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承销商是否履职尽责,是否存在违规或不当行为予以关注。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创业板发行承销示范实践推广机制,收集发行承销业务创新、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路演推介等方面的示范实践,履行相应程序后向行业予以推广。
第十四条 承销商及其从事承销业务的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并记入证监会、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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