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党委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监管指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精选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制度;二是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精选层公司的监管要求进行强化,为加强精选层公司行政监管,结合市场分层实施分类监管奠定制度基础;三是借鉴上市公司监管经验,针对精选层公司构建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三点”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本次制定的五项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包括精选层年报、中报及季报格式准则,创新层、基础层中报格式准则。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三个层次之间的披露要求呈梯度化,依次降低;二是注重层次内部规则衔接,中期报告披露要求低于年度报告,高于季度报告;三是以现有新三板监管规则为基础,借鉴上市公司制度理念,充分体现挂牌公司特点。
《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至6月1日、6月24日至7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监管指引》收到意见7份,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收到意见6份。总体看,各方对《监管指引》及五项定期报告格式准则的反馈均较为积极正面。证监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对于合理性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完善了规则内容。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指引》的规定,加强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46号公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
【第47号公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精选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第48号公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精选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
【第49号公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创新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
【第50号公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基础层挂牌公司中期报告》
【第51号公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精选层挂牌公司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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