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用业务账户体系中,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的是()
A、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
B、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C、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D、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下列属于主办券商违反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可以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是()。
A、暂停从事相关业务
B、暂不受理主办券商出具的文件
C、通报批评
D、公开谴责
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
(五)责令改正;
(六)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七)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情形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B、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
C、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不存在担保关系接受其委托
D、上市公司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监事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③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④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⑤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⑥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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