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2)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条件
①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②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③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④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⑤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3)境外投资顾问
合格境内投资者可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①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②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③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④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4)资金募集
取得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集合计划等方式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应当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5)投资运作
合格境内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交易佣金属于集合计划持有人的财产;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有责任代表持有人确保交易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寻求最佳交易执行;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使用持有人的交易佣金使持有人受益。
(6)额度和资金管理
合格境内投资者应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合格境内投资者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资金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出入资金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合格境内投资者不得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
(7)资产托管
合格境内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时,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托管人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①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受当地政府、金融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或托管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③有足够的熟悉境外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④具备安全保管资产的条件;
⑤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⑥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